Unequal ≠ Unequal
《古蘭經》並不是空洞的講解歷史和說教,而是規範了穆斯林生活的各個方面,大到婚喪嫁娶,小到穿衣吃飯,都進行的詳細的解說。可以說,穆斯林的生活是嚴格按照《古蘭經》的教導進行的。因此《古蘭經》並沒有空洞的僅從理論層面重視婦女,而是從教法的高度在實際生活中賦予婦女許多權利,保障婦女的各項權益,提高婦女在家庭、社會中的各種地位。
Unequal 這個詞在英文中有兩種解釋,一是“不公平”,而是“不平等”。 那麼“不公平”就一定“不平等”嗎?對於男性和女性來說,僅從生理結構來說,男性要比女性強壯很多,而從責任來說,女性要承擔生育的痛苦和責任。那麼,這重重的差異確實是不公平的,但是在《古蘭經》的規範里,保證了女性的權益,更要求男性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所以,穆斯林的男性都比較有擔當,女性照顧家庭也不會被認為是“吃閒飯”或者“沒有自身價值”
女人不是男人的肋骨
在《聖經》中,女人來自於男人的肋骨,是男人的附屬品和創造物。再這樣的理論架構下,男女的尊嚴平等及價值平等自然就無從談起。由於男性的生理結構本身就要大大強於女性,如果一個社會想要提高婦女的人格,必須建立在男女同根同源的理念基礎上,才有可能保證女性的地位。西元7世紀初,伊斯蘭主張男女同根同源理念,並認為男女同根同源是男女平等的基礎。伊斯蘭認為男女都是人類的祖先阿丹與哈娃的後裔,人類是一個大家庭,而不存在誰創造誰的關係。例如《古蘭經》中記載:“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創造成與他同類的,並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女。”伊斯蘭認為,只有從人類生物學的角度確立男女同源的理念,男女平等的理念才能順理成章的確立;只有視女性為男性的同胞,優待她們,不許歧視她們,給她們以尊嚴,才能確保男女的尊嚴平等。
同“甘”可要共苦哦
在男女同源、尊嚴平等的基礎上,《古蘭經》又提出了男女相生、價值平等的理念。在宗教行為和社會工作中男女沒有差別,實行男女善功等價、勞動同酬的制度。這可是早在西元7世紀就已經提出的理念,但是就在我們自認為高度發展的今天,僱主歧視女性勞動者,女性報酬低的現象卻依舊普遍存在著。《古蘭經》中記載,“我絕不使你們中任何一個行善者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或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同時《古蘭經》強調男女在宗教和法律面前人格價值平等,作惡同罪同罰,如屬於男女共犯的一些錯誤,男女共同承擔,不是把女人當作禍水,將責任都推到女人身上。伊斯蘭這種男女同源、尊嚴平等、價值平等的理念,以及行善同酬,作惡同罰的教法思想為人類的婦女解放事業奠定了基礎,具有里程碑意義。所以,平等就是要同甘共苦,而不是大部分的痛苦都要有女性承擔。
重男不輕女
在西元7世紀之前的“蒙昧時代”,由於厭惡婦女,阿拉伯人有活埋女嬰的陋俗,足見當時的阿拉伯人對女孩的歧視已經達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伊斯蘭教興起後嚴禁活埋女嬰。《古蘭經》在譴責當時人們鄙視女孩的醜態時譏諷到:“當他們的一個人聽說自己的妻子生女兒的時候,他的臉黯然失色,而且滿腹牢騷。他為這個噩耗而不與族人會面,他多方考慮,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還是把她活埋在土裡呢?真的,他們的判斷真惡劣。”(16:58、59) “當被活埋的女嬰被詢問的時候:你為什麼罪過而遭殺害呢?”(81:8—9)《古蘭經》對這一陋俗的嚴厲譴責和禁止,賦予了女嬰和男嬰一樣的生命權,充分體現了伊斯蘭的人道主義精神。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的,“禁止活埋女嬰也反映了伊斯蘭教的人道主義色彩,這是伊斯蘭教的一大進步。”
生男生女都一樣!
法律方面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是不夠的,必須從思想規範上讓人們接受生男生女都一樣的生育觀。伊斯蘭認為,生男生女都是由真主決定的,無論男孩還是女孩都是真主的恩賜,對於真主的恩賜人們都應該欣然接受,而不能有任何抱怨。《古蘭經》載:“天地的國權,歸真主所有。他欲創造什麼,就創造什麼;欲給誰女孩,就給誰女孩;欲給誰男孩,就給誰男孩;或使他們兼生男孩和女孩。”(42:49~50)把生男生女都歸於真主的創造,這不僅保護了女嬰的生命權,避免了生女孩的婦女遭人歧視,也不會讓父親們為生女孩而感到汗顏。與當時東西方社會歧視女孩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先知穆罕默德特別呵護女孩。他說:“誰對這些女孩發慈善之心,向她們施捨,她們便是保護誰免入火獄的屏障。”還說:“你們當對孩子們公道,如果我要做優先選擇的話,我一定會選擇女孩。”無可置疑,伊斯蘭教的“經訓”明文嚴禁活埋女嬰,重視關愛女孩,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樣的生育價值觀,即使在當代社會仍具有普世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