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不起的媽和媳婦
女性在社會中總是有很多不同的身份的,比如女兒、妻子、媳婦、媽媽、婆婆、岳母,這麼多的角色想要做好確實不容易。《古蘭經》就很好的詮釋了各種角色下婦女的責任和權利。尤其是在做為妻子和作為母親這兩種情形下。
婚姻自主,鼓勵再婚
女性的婚姻自主權是現代社會婦女解放的一個重要標誌。伊斯蘭教作為一個關心女性的宗教,提倡婚姻自主,把女人的婚姻大事賦權給婦女本人,沒有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規定,先知穆罕默德還曾親自解除過一樁未經女兒同意而由父親包辦的婚姻。關於婚姻問題,伊斯蘭教提倡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維繫,在多次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允許離婚,而離婚後的女人有權利嫁給她喜歡的男人,他人無權干涉。《古蘭經》載:“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他們的丈夫。”。對於寡婦,伊斯蘭教不提倡守寡,而是鼓勵再婚。聖訓指示:“不和寡婦商量,就不能和她結婚;未經少女同意,不能和她結婚。”足見無論是少女、再婚的婦女或寡婦,都必須征得她們的同意才能與他們結婚。總之,伊斯蘭提倡婚姻自主,允許再婚,還禁止家人限制離婚的婦女或寡婦的再婚權利及婚姻自由,這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是相當開明和進步的。
限制多妻、關愛婦幼
眾所周知,多妻制在古代社會都是司空見慣的,只是到了近代隨著社會的發展,一夫一妻的制度才慢慢發展起來,所以,生活在現代社會的我們大都無法理解一夫四妻的要求,再加上中國傳統文化中妻妾的等級之分,所以讓我們把多妻看作是落後的標識。但是,在西元7世紀的社會背景下,一夫四妻卻是對男性的制約而非賦權。
其他宗教幾乎都沒有限制多妻的明文規定,當時的阿拉伯人更是流行多妻,伊斯蘭教興起後限制了多妻不能超過4個,而且必須要以公平對待每個妻子為先決條件。為此有學者認為:“伊斯蘭教並非第一個允許多妻的宗教,但卻是第一個對多妻現象進行規範的宗教。”很多學者認為“與其說是提倡多妻,不如說是限制多妻。”然而,對伊斯蘭限制多妻的這一進步舉措,有些西方人經常忽視當時的社會背景,而是用現代人的刻板式思維模式苛求。
其實《古蘭經》之所以當時沒有徹底禁止多妻習俗是有一定的歷史背景的,主要是因為當時的阿拉伯社會經歷了多年戰亂,造成大量孤兒和寡婦流離失所,無依無靠。為了照顧這些孤兒和寡婦,解決家庭和社會問題,《古蘭經》規定,“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麼,你們可以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於公平的。”《古蘭經》將擔心對孤兒不公作為多妻的條件,足以說明允許多妻並不像現代人所理解的那樣是為了滿足男人的欲望,而是為了關照那些在戰火紛飛的年代關愛那些流離失所,失去父愛的孤兒和失去夫愛的婦女,而且以公平對待為條件。因此穆罕默德·阿卜杜認為,“在擔心不能公平對待的情況下,多妻則是絕對的非法。”萊希德·裡達也認為,“多妻有悖於婚姻的自然原則,一夫一妻制才是根本。”所以說一夫一妻制是《古蘭經》婚姻制度的根本,有條件有限制的多妻是權宜之計。顯然,既要禁止多妻氾濫的現象,又要解決那些不想守寡的無依無靠的婦女的終身大事,又嚴禁通姦、賣淫,還要保護孤兒的財產,給孤兒們找個完整而溫暖的家,遠離孤獨與流離失所,顯然採取有條件、有限制的多妻是當時最合適、最務實的選擇。
